(2017)苏0105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霞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5刑初426号公诉机关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霞,女,1979年5月12日生,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1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宁建检诉刑诉[2017]4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霞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10日,被告人陈霞在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59号国某大厦B座9楼南京汇银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窃得被害人李某的苹果7PLUS手机一部。经鉴证,价值人民币5997元。2017年4月10日,被告人陈霞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霞有自首、犯罪前科等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陈霞判处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陈霞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霞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霞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十五日,刑期自2017年10月9日起至2017年12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 浩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屠钰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