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执4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与乌海市广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鸿德企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史久晗、王心雄、马慧平、刘维洁、王雪鹏、王树华、何翠玲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乌海市广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鸿德企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史久晗,王心雄,马慧平,刘维洁,王雪鹏,王树华,何翠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执4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123号。负责人:杨宝宏,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聂焱,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声,甘肃金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乌海市广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大庆路东、凤凰岭东街北(锦绣中华小区)。法定代表人:马慧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包头市鸿德企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开发区西侧。法定代表人:王树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史久晗,男,1972年8月13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王心雄,男,1969年1月25日出生,住所地包头市青山区。被执行人:马慧平,男,1967年1月31日出生,住所地包头市东河区。被执行人:刘维洁,女,1963年9月21日出生,住所地包头市青山区。被执行人:王雪鹏,女,1969年9月18日出生,住所地包头市东河区。被执行人:王树华,男,1960年11月10日出生,住所地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被执行人:何翠玲,女,1962年3月17日出生,住所地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与乌海市广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鸿德企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史久晗、王心雄、马慧平、刘维洁、王雪鹏、王树华、何翠玲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履行各自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乌海市广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鸿德企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史久晗、王心雄、马慧平、刘维洁、王雪鹏、王树华、何翠玲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诉讼中查封了王心雄出质股权1200万元,马慧平出质股权388万元,刘维洁出质股权376万元,王雪鹏出质股权36万元,合计持有的乌海市广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00万元100%股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王心雄、马慧平、刘维洁、王雪鹏分别持有乌海市广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200万元、388万元,376万元,36万元股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元审判员 段 伟审判员 刘永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明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