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97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杨建春与林声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春,林声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9723号原告:杨建春,男,1967年5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现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林声锹,男,1964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原告杨建春诉被告林声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杨建春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建春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春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39元,由原告杨建春负担。审判员 赵 晔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谭宇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