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民初52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吴敏与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敏,陈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5239号原告:吴敏,女,1988年11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汪超,重庆天亿(涪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刚,男,1985年1月22日出生,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敏与被告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敏于2017年10月9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敏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敏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韩 瑜人民陪审员 黎兴玲人民陪审员 何希芬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盛 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