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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05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毛毳伪造公司印章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毳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805刑初6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毳(别名毛虎),男。因本案于2016年5月22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东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1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东风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0日被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7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以佳东检诉刑诉(2017)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毳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继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毛毳为了出卖佳木斯市佳东医院北侧楼房内的部分房屋而伪造了“佳木斯市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印章,并在买卖合同中予以使用。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毛毳的行为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请求依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人毛毳予以处罚。被告人毛毳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毛毳为了出卖佳木斯市佳东医院北侧楼房内的部分房屋,而伪造了“佳木斯市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印章,并在买卖合同中予以使用。上述事实,有经过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毛毳供述,2010年4月至5月份,其要出售手里楼房的部分房屋,因其所有的楼房没有相应的手续,为了出售手中部分房屋,其便伪造了佳木斯亿源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印章,以佳木斯亿源房地产的名义与购买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将房屋卖出。2、被害人魏某陈述,其2010年4月份经邻居孙某某介绍,于2010年4月底以十万元购买毛毳在佳东医院北侧的楼房中四楼南侧第一户的房屋,并且毛毳以佳木斯市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毛毳承诺2010年10月就能入户,但却频频延后。至2011年10月之后就联系不上毛毳了。魏某发现不对,于2012年2月份,在产权处查明合同上的名章系伪造。3、被害人尹某某陈述,2010年5月15日经邻居魏某联系介绍,购买了毛毳在佳东医院北侧的楼房六楼最南侧的房屋,其后在孙某某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毛毳承诺2010年8月份即可入户,但频频延期。至2011年10月之后就联系不上毛毳了,尹某某发现不对,于2012年2月份,在工商局查明合同上的名章系伪造。4、证人孙某某证言,证实2010年4月至5月,毛毳曾委托其帮忙卖过房子,后经其介绍,毛毳和魏某以十万的价钱成交了该房屋四层最南侧一户,其后尹某某经魏某介绍,以十二万的价格在毛毳处购买了佳东医院北侧的楼房六楼最南侧的房屋。但直到2011年10月份魏某和尹某某还没有入户,毛毳也联系不上了。5、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2010年夏天,其经毛毳前妻张某某介绍,向宗某某借了开发资质证书给毛毳使用,并且在改造手续办齐之后去找宗某某加盖了亿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公章。6、证人宗某某证言,证实佳木斯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2月份因开发资质证书无法年检而注销。并证实其曾于2010年夏天将开发资质证书的复印件借给刘某某,并给刘某某盖过公章。7、商品房买卖合同,证实毛毳伪造佳木斯亿源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印章,以佳木斯亿源房地产的名义与购买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事实。8、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及执行裁定书,证实佳东医院北侧部分房屋所有权归毛毳所有。9、佳木斯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检验意见为检材“佳木斯市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样本中提及的“佳木斯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10、佳木斯市工商局企业登记监督管理分局出具的证明,证实经查询,在数据库中未查到佳木斯市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毳伪造公司公章,其行为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毛毳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 丹人民陪审员  孟丽敏人民陪审员  高 岩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 助理  曹 利书 记 员  孙梅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