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执68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李洲、菏泽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洲,菏泽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681-2号申请执行人:李洲,男,197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菏泽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殷春,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李洲与被执行人菏泽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鲁1702民初148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菏泽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李洲600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拍卖属被执行人菏泽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登记备案在申请人李洲名下的位于中华路以南、和平路东侧国贸中心A3幢1单元的47处房产,因案外人对该房产提出执行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6)鲁1702民初14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健审判员 王清峰审判员 王保勤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亚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