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3民初19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国忠与被申请人陈海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忠,陈海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3民初1963号申请人:刘国忠,男,生于1958年4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被申请人:陈海文,男,生于1963年2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申请人刘国忠因与被申请人陈海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了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海文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及位于蓬安县相如镇东风路203号房产证号为房权证蓬安字第xxxxxx**号的住房一套进行保全。申请人刘国忠以其位于蓬安县东风大道房产证号为房权证蓬安字第xxxxxxx**号的住房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陈海文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期限为一年。二、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陈海文名下的位于蓬安县相如镇东风路203号房屋(产权证号为xxxxxxx**),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陈海文负责保管查封财产,不得将被查封房屋擅自处分。三、查封登记在申请人刘国忠名下的位于蓬安县东风大道房屋(房产证号为房权证蓬安字第xxxxxxx**号),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由申请人刘国忠负责保管查封财产,不得将被查封房屋擅自处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勤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于芷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