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4执8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淄博万隆涂料有限公司、淄博市博山润伟机械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万隆涂料有限公司,淄博市博山润伟机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4执817号申请执行人:淄博万隆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荫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26517345X4。法定代表人:孙丰宁,经理。被执行人:淄博市博山润伟机械厂,住所地博山域城徐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7924702371。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16日作出的(2017)鲁0304民特5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07月0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0405.8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淄博市博山润伟机械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锡宽审判员 魏 巍审判员 张敬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海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