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139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明与姚宏芬、徐益民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姚宏芬,徐益民,陈树国,辛大铺,陈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13959号原告:李明,男,1984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平,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宏芬,女,1977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徐益民,男,1975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陈树国,男,1964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被告:辛大铺,女,1964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被告:陈宁,男,1987年3月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明诉被告姚宏芬、徐益民、陈树国、辛大铺、陈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按期足额补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12元,由原告李明负担。审判员 崔劲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婕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