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磊、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磊,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执10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陈磊,男,1977年11月30日出生,住保定市北市区。本院在执行陈磊犯运输毒品罪处没收财产一案中,于2017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陈磊(身份证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磊自通知送达之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磊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磊(身份证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红星支行04×××84帐户的存款1610.01元;在中国银行保定市前卫支行100126336508CNY0帐户的存款10.86元;在中国银行保定市天鹅路支行100168936437CNY0帐户的存款968.09元;在中国银行保定市北城支行101850050218CNY0帐户的存款44.82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全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杜萌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