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邵杨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执98号被执行人邵杨,男,1988年2月18日出生。现正在监狱服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日作出的(2011)保中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邵杨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案,本院刑事审判三庭于2017年9月19日移送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利用网络司法查控对被执行人邵杨进行查控,未发现其有银行存款、车辆信息;2017年9月20日芒市国土资源局出具邵杨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芒市勐焕街道办东北里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小新寨居民组出具邵杨名下没有任何登记财产,家中唯一住房是其父母借款建盖,房产证、土地证在其父母名下,邵杨父母靠退休金生活,年老多病,家庭生活困难的证明。被执行人邵杨申报个人名下无任何财产也无履行能力,2017年9月26日被执行人邵杨之父邵恒山向本院缴纳执行款100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邵杨在犯罪时仅23岁,尚未结婚,结合本院查控情况及当地相关单位证实的财产及家庭情况,邵杨名下无个人财产可供执行。至此,刑事判决书中并处没收被执行人邵杨个人全部财产的判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保中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中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明树审判员 李 超审判员 张晓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苗晋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