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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02民初55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云峰与王凤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峰,王凤雨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5576号原告:张云峰,男,汉族,1963年12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王凤雨,男,汉族,1969年6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南部新区,本院先予受理原告张云峰诉被告王凤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张云峰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万玉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海松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