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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126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12673号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梁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衣志政,山东信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山东信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秦琼,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其文,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冰洁,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贞审 判 员  钱建亮人民陪审员  董孟范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秋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