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民初33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陈树彬与李雪峰、宋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树彬,李雪峰,宋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3372号原告:陈树彬。被告:李雪峰。被告:宋烨。本院在审理陈树彬与李雪峰、宋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陈树彬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陈树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树彬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陈树彬负担。审判员 崔鲁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樊金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