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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民初33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陈树彬与李雪峰、宋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树彬,李雪峰,宋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3372号原告:陈树彬。被告:李雪峰。被告:宋烨。本院在审理陈树彬与李雪峰、宋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陈树彬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陈树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树彬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陈树彬负担。审判员  崔鲁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樊金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