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0民初19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金花与李珊、廖忠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花,李珊,廖忠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0民初1918号原告:李金花,女,1977年7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被告:李珊,女,1994年1月18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被告:廖忠明,男,1974年9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东,江西翠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李金花与被告李珊、廖忠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自愿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金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后收取19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罗锦华人民陪审员 杨 雯人民陪审员 丁兆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曾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