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792民初14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张茂林与金光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茂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92民初1451号原告:张茂林,男,汉族。被告;金光万,男,汉族。原告张茂林与被告金光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张茂林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茂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94元,由原告张茂林负担。审判员  李美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宋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