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21财保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于国明与于德利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国明,于德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21财保68号申请人:于国明,男,1983年5月2日生,汉族。被申请人:于德利,男,1976年1月10日生,汉族,农民。申请人于国明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于德利购买孔庆梅位于鸡东县明德乡南阳施业区1林班6小号面积162公顷林地。申请人于国明提供其自己所有的位于鸡东县明德乡南阳施业区6林班10小号面积9.8公顷林地、位于鸡东县明德乡南阳施业区6林班9小号面积16.9公顷林地、位于鸡东县下亮子乡南阳施业区7林班3小号面积8.4公顷林地、位于鸡东县下亮子乡南阳施业区7林班1小号面积11公顷林地、位于鸡东县永安镇柳毛施业区11林班5小号面积25.7公顷林地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于德利购买孔庆梅位于鸡东县明德乡南阳施业区1林班6小号面积162公顷林地,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许转让、抵押、变卖、互易及办理过户手续;二、查封申请人于国明所有的位于鸡东县明德乡南阳施业区6林班10小号面积9.8公顷林地、位于鸡东县明德乡南阳施业区6林班9小号面积16.9公顷林地、位于鸡东县下亮子乡南阳施业区7林班3小号面积8.4公顷林地、位于鸡东县下亮子乡南阳施业区7林班1小号面积11公顷林地、位于鸡东县永安镇柳毛施业区11林班5小号面积25.7公顷林地,查封期限三年,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许转让、抵押、变卖、互易及办理过户手续。案件申请费4520.00元,由申请人负担,在起诉时可以请求被告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 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贾必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