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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执恢2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吉林省汇丰担保有限公司与王吉龙、农安县鑫源粮食贸易有限公司、闫洪侠、闫成龙、张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汇丰担保有限公司,王吉龙,农安县鑫源粮食贸易有限公司,闫洪侠,闫成龙,张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恢291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汇丰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吉龙、农安县鑫源粮食贸易有限公司、闫洪侠、闫成龙、张影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汇丰担保有限公司与王吉龙、农安县鑫源粮食贸易有限公司、闫洪侠、闫成龙、张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全部给付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吉长国安证经字第5093号公证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黄志刚审判员  王 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潘建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