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执恢2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吉林省汇丰担保有限公司与王吉龙、农安县鑫源粮食贸易有限公司、闫洪侠、闫成龙、张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汇丰担保有限公司,王吉龙,农安县鑫源粮食贸易有限公司,闫洪侠,闫成龙,张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恢291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汇丰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吉龙、农安县鑫源粮食贸易有限公司、闫洪侠、闫成龙、张影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汇丰担保有限公司与王吉龙、农安县鑫源粮食贸易有限公司、闫洪侠、闫成龙、张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全部给付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吉长国安证经字第5093号公证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黄志刚审判员 王 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潘建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