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5财保6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文书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文书,张秋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5财保645号申请人: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洞口县工业园新城区。法定代表人:王伟,该行董事长。被申请人:肖文书,男,瑶族,1968年7月12日出生,农民,住洞口县。被申请人:张秋香,女,瑶族,1966年9月6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系肖文书之妻。申请人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秋香在湖南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窑岭支行账号为80×××11的存款7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该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洞口支行账号85×××18的存款7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秋香在湖南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窑岭支行账号为80×××11的存款7000元。案件申请费90元,由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汤国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曾 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