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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9民初39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贾文秀与闫志民、石家庄天名达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文秀,闫志民,石家庄天名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正定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3937号原告贾文秀,男,1965年3月7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委托代理人彭军雷,石家庄市藁城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闫志民,男,1978年9月12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被告石家庄天名达运输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昌,该公司经理地址:石家庄市正定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正定支公司。负责人崔军,该公司经理。地址:石家庄市正定县。委托代理人王志群,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文秀诉被告闫志民、石家庄天名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正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文秀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文秀撤回对被告闫志民、石家庄天名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正定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贾文秀负担。审判员  耿燕广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范孝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