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4执8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新国诉岳唯君、岳西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4执836号刘新国诉岳唯君、岳西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7日作出的(2017)鲁0304民初11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5463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岳唯君、岳西芹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新国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岳唯君、岳西芹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4执83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敬昌审判员 宋锡宽审判员 魏 巍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