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执保1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蚌埠德昌石英材料有限公司与焦作市安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蚌埠德昌石英材料有限公司,焦作市安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2执保132号申请人:蚌埠德昌石英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德厂,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焦作市安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司保民,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蚌埠德昌石英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焦作市安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保全案件中,已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进行了查封、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822财保128号案件的执行。审判员 蔡唯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侯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