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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行终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孝感市金誉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孝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孝感市金誉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孝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魏福桥,魏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9行终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孝感市金誉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孝感市交通路中段*号。法定代表人张凤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其乐,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协调和解;签收相关法律文书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孝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孝昌县平安路**号。法定代表人朱均平,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滨,男,该局法规股股长。代理权限:出庭应诉,协调和解。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永进,湖北正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审第三人魏福桥,男,1962年1月5日出生,汉族,孝昌县人,住孝昌县。原审第三人魏杨,男,198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孝昌县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系第三人魏福桥之子。上诉人孝感市金誉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变更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2016)鄂0921行初3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孝感市金誉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被诉行政机关主动履行了上诉人所上诉的相应争议事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被诉股权变更登记行为已由被诉行政机关予以撤销,并按程序恢复到股权变更登记之前的状态,该行政争议已化解,上诉人孝感市金誉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其撤回上诉申请依法应予以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孝感市金誉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孝感市金誉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祁国华审判员  黄 伟审判员  彭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罗自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