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5民初11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高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5民初1177号原告:高某,女,198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被告:刘某,男,198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2017年10月9日,原告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周伟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