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302执10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肖光云与湖北神鹰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光云,湖北神鹰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2执1013号申请执行人肖光云,男,汉族,1983年5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郧阳区。被执行人湖北神鹰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熊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肖光云与湖北神鹰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北神鹰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有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神鹰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86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黄 可审 判 员  朱新祥人民陪审员  袁学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司之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