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行申7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孟卫与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行政公安其他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孟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行申7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孟卫,男,196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张清,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局长。再审申请人孟卫因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行终51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孟卫申请再审称,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以下简称虹口公安分局)滥用职权,该局作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应依法予以撤销;原审裁定驳回其起诉确有错误。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之规定,请求对本案依法再审。本院认为,虹口公安分局所作被诉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已就虹口公安分局四川北路派出所对孟卫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具有答复职责进行了明确告知,就孟卫的同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由虹口公安分局作出相应的答复,孟卫可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救济程序中寻求相关权益保护。一、二审法院据此认定本案被诉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未对孟卫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以孟卫起诉不具备法定起诉条件为由所作裁定,均无不当。孟卫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要求撤销一、二审裁定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孟卫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孟卫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惠开磊代理审判员 孙卫华代理审判员 马 弘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马 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