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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民终10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红嘴高新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与四平市铁西区四平之星进口汽车维修服务中心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红嘴高新技术开发区支公司,四平市铁西区四平之星进口汽车维修服务中心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民终10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红嘴高新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四平市红嘴开发区红嘴路**号。法定代表人:郭春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李影,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跃,该公司职工。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平市铁西区四平之星进口汽车维修服务中心。住所:四平市铁西公园北街九马路。法定代表人:赵春艳,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咸港,副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红嘴高新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与上诉人四平市铁西区四平之星进口汽车维修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维修中心)追偿权纠纷一案,均不服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7)吉0302民初7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受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李影、张跃,上诉人维修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咸港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常立红诉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经审理后发回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重审。现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付责任以及赔付的数额尚不能确定,因此,保险公司向维修中心追偿的数额不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7)吉0302民初75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厚国审判员  林南南审判员  王国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郝一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