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91民初10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赣州开发区兴蒲钢管租赁中心、江西临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开发区兴蒲钢管租赁中心,江西临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91民初1018号之一申请人:赣州开发区兴蒲钢管租赁中心,营业地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丰路21号。经营者:陈建华。被申请人:江西临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唱凯镇。法定代表人:彭武。申请人赣州开发区兴蒲钢管租赁中心与被申请人江西临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申请人赣州开发区兴蒲钢管租赁中心之申请于2017年8月4日作出(2017)赣0791民初10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江西临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5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冻结了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新区支行开户的账号为36×××88账户内的存款150万元。申请人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解除本院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7.5万元部分的冻结措施,并要求对82.5万元部分的存款继续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赣州开发区兴蒲钢管租赁中心申请解除部分财产保全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江西临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新区支行开户的账号为36×××88账户内的存款67.5万元的冻结措施。二、对江西临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新区支行开户的账号为36×××88账户内的存款82.5万元继续冻结(已于2017年8月8日采取保全措施,冻结期限从2017年8月8日至2018年8月7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晓翔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吕思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