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43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石作鹏与杨学刚、石仲雁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作鹏,杨学刚,石仲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4329号原告:石作鹏,男,汉族,1952年7月7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杨学刚,男,汉族,1971年6月24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石仲雁,男,汉族,1976年4月4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原告石作鹏与被告杨学刚、石仲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石作鹏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60元,减半收取2780元,由原告石作鹏负担,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2780元。审 判 员 袁晓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张燕燕书 记 员 陈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