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民终13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肖阳、王丽娟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阳,王丽娟,张朝阳,丁新影,肖艳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13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肖阳,女,1991年2月2日出生,回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慧慧,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丽娟,女,196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朝阳,男,1997年6月18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丁新影,女,196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审第三人:肖艳玲,女,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上诉人肖阳因与被上诉人王丽娟、张朝阳、原审第三人丁新影、肖艳玲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6)皖1602民初1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6)皖1602民初123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肖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贝贝审 判 员 孙 震代理审判员 郜志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吴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