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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民初96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胜利广场支行与杨正刚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胜利广场支行,杨正刚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02民初967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胜利广场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097763166。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人民中路***号。负责人:徐成勋,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永艳、王俊忠,云南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正刚,男,1980年12月3日出生,白族,身份证住址为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胜利广场支行与被告杨正刚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胜利广场支行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胜利广场支行提起诉讼后,在宣判前以撤诉方式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撤诉申请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胜利广场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06元,全额退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胜利广场支行。审判员 胡 颖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邹亚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