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4执异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因贾德洪与彭廷国、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德洪,彭廷国,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异43号案外人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法定代表人谢兆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朝卿,男,该公司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贾德洪,男,生于1980年2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彭廷国,男,生于1964年7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被执行人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法定代表人谢兆伟,总经理。本院在审查案外人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因申请执行人贾德洪与被执行人彭廷国、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提出的执行异议过程中,案外人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正当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 判 长 宋 玲人民陪审员 周明君人民陪审员 李雪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胡沥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