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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1执5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刘相文、魏华中、李伦大罚金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相文,魏华中,李伦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81执573号被执行人:刘相文,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北票市。被执行人:魏华中,男,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执行人李伦大,男,196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营口市。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的(2015)北刑初字第0002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刘相文应交纳罚金50000元、被执行人魏华中应交纳罚金50000元、被执行人李伦大应交纳罚金4000元,承担执行费1460元。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刘相文、魏华中、李伦大罚金执行一案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刘相文、魏华中、李伦大名下银行、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刘相文名下有银行存款,已依法对该帐户进行冻结,其他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的(2015)北刑初字第00029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庆瑞审判员  郑守奎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