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执3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朱学艳申请执行常科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学艳,常科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385号申请执行人朱学艳,女,1956年9月5日生,汉族,个体,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常科会,男,1957年5月14日生,汉族,个体,住尚志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3324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同意延期履行并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33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张 惠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司宪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