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5执17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刘长森、张圣民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长森,张圣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5执1709号申请执行人:刘长森,男,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被执行人:张圣民,男,198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长森与被执行人张圣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长森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递交申请,撤回了对被执行人张圣民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325执17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开欣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公绪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