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5民初54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胡淼根与何剑平、王米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淼根,何剑平,王米芬,丁飞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5484号原告:胡淼根,男,汉族,1957年10月26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山,上海申浩(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剑平,男,汉族,1973年6月6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涛,浙江近山(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米芬,女,汉族,1982年11月4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毕一平,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丁飞虹,女,汉族,1958年8月19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淼根与被告何剑平、王米芬及第三人丁飞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淼根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事实权利。原告胡淼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淼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胡淼根负担。审判员 姜新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何颖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