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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521民初23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宁县吉鑫枸杞苗木专业合作社与中宁县兴杞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宁县吉鑫枸杞苗木专业合作社,中宁县兴杞农林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21民初2354号原告中宁县吉鑫枸杞苗木专业合作社。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法定代表人刘萍,该社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少鹏,男,生于1983年2月5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系刘萍丈夫。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宁县兴杞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法定代表人郭兴元,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宁县吉鑫枸杞苗木专业合作社诉被告中宁县兴杞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10月9日,原告中宁县吉鑫枸杞苗木专业合作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宁县吉鑫枸杞苗木专业合作社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宁县吉鑫枸杞苗木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宁县吉鑫枸杞苗木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贺 森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冯英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