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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1民初9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王海亮与綦道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亮,綦道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1民初902号原告:王海亮,男,1988年3月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抚松县。被告:綦道森,男,1974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抚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亮与被告綦道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王海亮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海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收取50.00元,由王海亮负担25.00元,退回王海亮25.00元。审 判 长  杨金涛审 判 员  张 岩代理审判员  徐立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珍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