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1民初9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王海亮与綦道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亮,綦道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1民初902号原告:王海亮,男,1988年3月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抚松县。被告:綦道森,男,1974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抚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亮与被告綦道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王海亮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海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收取50.00元,由王海亮负担25.00元,退回王海亮25.00元。审 判 长 杨金涛审 判 员 张 岩代理审判员 徐立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珍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