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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4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雷五圣与李文军、唐庆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五圣,李文军,唐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4执202号申请执行人:雷五圣(又名雷五杏)。被执行人:李文军。被执行人:唐庆华。雷五圣与李文军、唐庆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日作出的(2016)湘1024民初13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雷五圣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6081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工商、交警、房产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李文军、唐庆华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陶平审判员  李文平审判员  谢林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尤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