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4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雷五圣与李文军、唐庆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五圣,李文军,唐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4执202号申请执行人:雷五圣(又名雷五杏)。被执行人:李文军。被执行人:唐庆华。雷五圣与李文军、唐庆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日作出的(2016)湘1024民初13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雷五圣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6081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工商、交警、房产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李文军、唐庆华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陶平审判员 李文平审判员 谢林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尤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