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823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杨林坤与董云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东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林坤,董云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823执207号申请执行人:杨林坤,云南省景东县人,住景东县。被执行人:董云欢,云南省景东县人,住景东县。申请人杨林坤与被执行人董云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4日作出的(2016)云0823民初12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杨林坤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人杨林坤申请执行标的为1225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董云欢外出务工,具体住址不详,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杨林坤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云0823执20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忠礼审判员 李子华审判员 郭佩礼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邱 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