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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4民初64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福寿、苏伟芳与章仙法、章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福寿,苏伟芳,章仙法,章林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4民初6459号原告:陈福��,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原告:苏伟芳,女,197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春莲,台州市路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章仙法,男,1944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被告:章林华,男,197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原告陈福寿、苏伟芳与被告章仙法、章林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福寿、苏伟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春莲、被告章仙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林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福寿、苏伟芳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1、被告��仙法立即归还原告陈福寿、苏伟芳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及自2013年8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被告章林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章仙法辩称,本案借款的实际出借人系案外人王伟,借款金额为100000元,且其已向王伟归还了94000元。借条系其本人出具,内容由其本人书写,但其中陈福寿的签名系原告事后添加。经审理本院查明:被告章仙法经被告章林华担保于2013年7月30日立据向原告苏伟芳借款15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原告苏伟芳于2013年8月2日分别向被告章仙法转账80000元、70000元完成款项交付。借条上的“陈福寿”三字系原告陈福寿诉前自行添加。借款之后,被告未还款,经原告催讨未果。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信息、借条、台州银行付款委托书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苏伟芳与两被告自愿成立保证借贷关系,各方意思表示真实,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被告章仙法辩称实际出借人系案外人王伟,借款金额为100000元,且已归还94000元,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原告陈福寿自认借条上作为出借人的“陈福寿”三字系其诉前自行添加,其并非本案保证借贷关系的实际相对人,其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其主张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原告苏伟芳要求被告章仙法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要求被告章林华承担连带责任,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章仙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伟芳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按本金150000元、月利率2%自2013年8月2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被告章林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陈福寿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70元,依法减半收取2835元,由被告章仙法负担,被告章林华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罗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罗渊附本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