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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90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徐绍杰与刘利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绍杰,刘利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9096号原告:徐绍杰,男,汉族,1961年2月22日生,住胶州市。被告:刘利岗,男,汉族,1986年3月28日生,住河北省邢台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邢州南路26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绍杰与被告刘利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起诉被告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绍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管清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郭 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