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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3民初22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西宁九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胜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宁九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胜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3民初2254号原告:西宁九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胜利路12号乐居园1栋1073室。法定代表人:王东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鞠颖,女,汉族,1970年9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住西宁市城中区南川东路85号2号楼441室,系公司经理助理。被告:李胜民,身份证号:×××,男,汉族,1964年7月5日出生,住城南新区同安路31号东方丽都小区*号楼*单元***室。原告西宁九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胜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西宁九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宁九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宁九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宁九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亚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安学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