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2行审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昆明市森林公安局五华分局、段雪侣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昆明市森林公安局五华分局,段雪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云0102行审37号申请人:昆明市森林公安局五华分局。住所: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路***号*幢。法定代表人:赵骞,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昭,系昆明市森林公安局五华分局民警,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段雪侣。申请执行人昆明市森林公安局五华分局于2017年5月9日以被申请人段雪侣不履行昆森公五林罚决字[2016]第83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本院确认以下事实:一、2016年8月26日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一条二款的规定对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了昆森公五林罚决字[2016]第83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人处以:限期六个月内恢复原状。二、2016年8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人送达了昆森公五林罚决字[2016]第83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三、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履行义务,没有提起行政复议,也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2017年8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人段雪侣作出昆森公五林罚责通字[2016]83号《责令限期恢复林地原状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段雪侣在2017年2月25日前履行处罚决定明确的义务,被执行人段雪侣仍然没有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昆森公五林罚决字[2016]第83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适当,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履行义务,没有提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人催告后仍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确认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昆森公五林罚决字[2016]第83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昆明市森林公安局五华分局作出的昆森公五林罚决字[2016]第83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审 判 长 任春波审 判 员 曾会康人民陪审员 张晓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子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