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1民初180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宗满娟与毛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满娟,毛太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1民初18003号原告:宗满娟,女,197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告:毛太明,男,196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原告宗满娟与被告毛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宗满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毛太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宗满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2014年11月20日,被告以女儿去英国读书为由向原告借款145,000元,并承诺二年内偿还。因其当时出售了一套房子,有现金在身边,故于当日将现金145,000元交付给被告。到期后,被告未还款,原告遂诉至本院,被告同意分三期还款,原告遂申请撤诉。之后,被告收回原借条,重新向原告出具了三张欠条,金额分别为50,000元(约定2017年12月31日还款)、45,000元和50,000元(均约定2017年6月30日还款),但被告仍未还款。被告毛太明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上载欠款金额5万元,写明于2017年6月30日前无息结清。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欠条及本院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属放弃自己的抗辩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原告提供的欠条可以证实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现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理应及时清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毛太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归还原告宗满娟借款人民币50,00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由被告毛太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施慧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关蓓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