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民初34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生建与张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生建,张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02民初3429号原告:张生建,男,1965年8月12日出生,住淄川区。被告:张伟,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住淄川区。原告张生建与被告张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生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生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38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自2010年开始,被告张伟多次找原告进行工程建设施工,截至2017年1月26日,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384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被告张伟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张生建多次为被告进行修路面、砌石墙等工程,截至2017年1月26日,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384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确认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供欠条一份及原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依法成立,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张伟既未出庭答辩,也未提供有效证据抗辩,应视为放弃答辩抗辩权利。被告张伟尚欠原告张生建工程款384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张生建要求被告张伟偿还欠款38400.0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伟偿还原告张生建欠款384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被告张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0.00元,减半收取380.00元,由被告张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崔国梁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颖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