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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7执7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周功平、周志龙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功平,周志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7执720号申请执行人:周功平,男,196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被执行人:周志龙,男,197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秭归县。申请执行人周功平与被执行人周志龙劳务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527民初595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周功平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周志龙清偿到期应支付的工资4600元。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限被执行人周志龙在收到本执行裁定后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周功平支付人民币4600元。二、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周志龙负担。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志龙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财产,采取上述强制措施的金额与本裁定第一、二项确定的数额相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郑 钰审判员 蔡 辉审判员 邓永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尹 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