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02执9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燕与四川坤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燕,四川坤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02执9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燕,女,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井研县。被执行人:四川坤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谈拥政。本院在执行王燕与四川坤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燕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7)川1102民初18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坤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动报酬2350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除依法轮候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和房产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及房产均已设定抵押,且为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经本院依法告知后,申请执行人表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传飞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林治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