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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3财保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焕霞、权建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焕霞,权建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3财保86号申请人王焕霞,女,汉族,1983年12月9日生,住孟州市。被申请人权建齐,男,汉族,1981年3月18日生,住址同上。申请人王焕霞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权建齐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州支行账号62×××19、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州韩愈大街支行账号62×××5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州市支行账号62×××84下的存款共计90000元整。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焕霞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权建齐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州支行账号62×××19、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州韩愈大街支行账号62×××5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州市支行账号62×××84下的存款共计90000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审判长  闫同峰审判员  梁慧娟审判员  郑立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