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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26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李华、柏林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柏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2683号申请执行人:李华,女,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柏林军,男,1988年5月6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李华与柏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柏林军的存款19338.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汇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季红梅 来自: